一、联系群众的内容
(一)积极宣传并带领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二)妥善处理群众中的矛盾,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搞好同志间的团结。
(三)经常听取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和要求。
(四)引导群众树立主人翁思想,帮助群众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带领群众完成工作指标和工作任务,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
(五)关心和改善教职工生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二、联系群众的范围
(一)党委书记、党委委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范围重点是所主管的工作部门范围内的教职工群众。
(二)一般党员联系群众范围重点是本部门或本部门有联系的部门的职工群众。
三、联系群众的途径
(一)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对党委、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的民主评议,听取群众对学院和对本部门管理、中心工作及改善职工生活的意见和要求。
(二)领导干部应坚持深入到第一线和教职工打成一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三)党员应经常找联系群众谈心,了解群众的反映,关心并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坚持汇报、检查和指导
(一)党委、党支部、党员每季度应将联系群众的情况和群众的反映逐级向上级汇报。党委应将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尽量解决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书记、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和党员联系群众要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定期检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