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党建在线 >> 工作条例 >> 正文
工作条例
第五章 干部工作
时间:2007-10-23 00:00:00 来源:本站 点击数: 字体大小: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同系级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对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的培养选拔。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中段 邮编:271016 电话:0538-6229731
版权所有: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医学信息工程学院